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為產業客戶提供便利,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規范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與寧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甬商所)聚氯乙烯(PVC)倉單轉換試點業務,制定本業務指引。 第二條 試點業務是指客戶先在大商所(甬商所)倉單管理系統中,按照大商所(甬商所)的倉單注銷程序辦理倉單注銷;經試點交割倉庫確認后,再按照甬商所(大商所)注冊流程辦理倉單生成,并計入相應倉單管理系統的過程。
第三條 試點交割倉庫(以下簡稱“倉庫”)是指在現有交割地點中,經大商所、甬商所審定的,為該業務履行交收的共同指定交割地點。
第四條 試點業務由大商所和甬商所按照各自的相關規定規范和監管。
第五條 試點業務按照本業務指引進行。
第二章 大商所標準倉單轉換成甬商所倉單
第六條 大商所標準倉單轉換成甬商所倉單業務是指客戶先在大商所倉單管理系統中,按照大商所注銷程序辦理標準倉單注銷;經交割倉庫確認后,再按照甬商所注冊流程辦理倉單生成,并計入甬商所倉單管理系統的過程。 第七條 大商所標準倉單注銷流程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甬商所《注冊倉單》生成包括入庫申請、貨物驗收、倉庫開具《存貨憑證》及甬商所生成《注冊倉單》等環節。具體參照《寧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現貨遞延交易聚氯乙烯(PVC)交收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流程為:
(一)客戶辦理注銷手續后,如需申請甬商所倉單,須向倉庫提交《倉單轉換申請表》,客戶簽章確認后,申請表原件由倉庫負責存檔,并定期寄送給大商所、甬商所各一份。
(二)客戶辦理轉換申請手續后,應于1個工作日內在甬商所系統內提交入庫申請。
(三)倉庫收到倉單轉換申請后,應按以下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1.收到申請時,應核對經辦人身份證、客戶授權委托書傳真件,正本后補。
2.受理申請后,須按照甬商所倉單注冊要求,對貨物品牌、數量、生產日期、包裝進行核驗。
3.簽發存貨憑證前,應與客戶結清倉儲費、翻垛整理費,并向客戶開具發票。
注銷日當日倉儲費按照大商所標準倉單有關規定收??;翻垛整理費按照10元/噸收取。
4.簽發存貨憑證前,還應向甬商所提供大商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檢報告》和《倉單轉換申請表》傳真件。
交割倉庫應于客戶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所有工作。
(四)甬商所收到入庫申請后核實無誤的,應及時批準注冊。
(五)客戶注冊成甬商所倉單后,須遵守甬商所相關規定,方可進行交收等相關業務。
第三章 甬商所倉單轉換成大商所標準倉單
第九條 甬商所倉單轉換大商所標準倉單業務是指客戶先在甬商所倉單管理系統中,按照甬商所注銷程序辦理注銷;經交割倉庫確認后,再按照大商所標準倉單注冊流程辦理標準倉單生成,并計入大商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的過程。 第十條 甬商所倉單注銷是由客戶先在甬商所系統內提交注銷申請,待交割倉庫與甬商所審核確認后完成注銷手續的過程。
第十一條 大商所標準倉單的生成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流程為:
(一)客戶辦理注銷手續后,如需申請大商所標準倉單,須向倉庫提交《倉單轉換申請表》,客戶簽章確認后,申請表原件由倉庫負責存檔,并定期寄送給大商所、甬商所各一份。
(二)倉庫受理客戶倉單轉換申請后,應按以下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1. 收到申請時,應核對經辦人身份證、客戶授權委托書傳真件,正本后補。
2. 受理申請后,須對相應貨物數量、生產日期、包裝核驗,審核無誤后方可協助客戶辦理注冊倉單申請。
3. 提交注冊標準倉單申請前,對于免檢貨物應核查是否符合大商所免檢有關規定;對于非免檢貨物,按照大商所相關規定由指定質檢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出具合格報告后,提交大商所審核。
4. 提交注冊標準倉單申請前,倉庫應與客戶結算倉儲費、翻垛整理費,并向客戶開具發票。
注銷日當日倉儲費按照甬商所倉單有關規定的標準收??;翻垛整理費按照10元/噸收取。
(三)大商所核實無誤后,應及時批準注冊。
(四)客戶注冊成大商所標準倉單后,須遵守大商所相關規定,方可繼續進行交割等相關業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業務指引的解釋權屬于大商所。 第十三條 本業務指引未做明確規定的,按照大商所、甬商所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業務指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實施。
倉單轉換申請表
申請人 |
會員號: |
轉換方式 |
倉單→ 倉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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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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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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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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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地點 |
存貨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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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倉儲費 |
其他費用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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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費: |
其他費用: |
總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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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客戶簽章: 倉庫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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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本申請表一式四份,客戶、倉庫、兩家交易所各執一份,復印件、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