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加強標準倉單管理,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貨合約標準倉單生成、流通、注銷等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交易所建立電子倉單系統,對本辦法規定的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進行管理。交易所、會員、指定交割倉庫、指定質量檢驗機構、相關銀行等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應當通過電子倉單系統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
第四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質量檢驗機構、相關銀行等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標準倉單是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提交注冊申請后,經交易所注冊的符合期貨合約規定質量標準的實物提貨憑證。
標準倉單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
第六條 標準倉單自交易所注冊之日起生效。經交易所注冊后,標準倉單可用于交割、交易、轉讓、提貨、充抵等,雞蛋標準倉單不允許轉讓和充抵。
第七條 標準倉單注冊后在電子倉單系統中以電子形式存在。
交易所可以根據會員申請打印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代表打印時點可流通的標準倉單數量。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打印后,電子倉單系統中相應的標準倉單予以凍結。會員持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應當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偽造。如有遺失、毀損或者滅失等情形的,會員應當及時到交易所辦理掛失、補辦等手續。
會員辦理與標準倉單持有憑證相對應的標準倉單的交割、交易、轉讓、充抵、注銷等倉單業務或者申請打印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時,應當將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回交易所。
第八條 標準倉單充抵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一節 倉庫標準倉單
第九條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貨合約都可以注冊倉庫標準倉單。
第十條 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由會員向交易所辦理交割預報。交易所應當在收到辦理交割預報申請后的3個交易日內予以答復,并按"擇優分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安排指定交割倉庫。貨主應當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未辦理交割預報的入庫商品不得用于交割。
已經交割過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倉庫繼續進行交割,不需辦理交割預報。
第十一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交納交割預報定金。各品種交割預報定金見《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交割預報自辦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30個自然日。在有效期內按照交割預報執行的,交割預報定金在商品入庫后予以返還;部分執行的,按照實際到貨量予以返還;未在有效期內執行的,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未返還的交割預報定金罰沒給對應指定交割倉庫。
對于黃大豆2號品種,未能辦理以期貨交割為目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導致無法入庫的,交割預報定金予以返還。
第十三條 交割商品入庫后,會員通過電子倉單系統辦理返還交割預報定金。
黃大豆2號品種因為未能辦理以期貨交割為目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導致無法入庫的,會員憑指定交割倉庫所在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證明通過電子倉單系統辦理返還交割預報定金。
第十四條 貨主未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的,應當重新辦理交割預報,同時該批商品應當倒運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倉庫進行交割,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出現的后果由貨主承擔。
第十五條 入庫商品應當經過質量、數量或者重量的檢驗、檢重或者檢測,具體見《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入庫過程中,包裝不符合《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拒收并及時通知貨主。
入庫商品質量、數量或者重量檢驗、驗收合格的,指定交割倉庫在與會員或者客戶結清有關費用后,可以通過電子倉單系統提交標準倉單注冊申請。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經會員確認后,交易所對標準倉單進行注冊。
第十六條 達不到期貨標準的商品,貨主如提出委托處理,指定交割倉庫可視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實際情況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二節 廠庫標準倉單
第十七條 豆粕、豆油、棕櫚油、焦炭、焦煤、鐵礦石、雞蛋、膠合板、玉米淀粉可以注冊廠庫標準倉單。
第十八條 會員或者客戶與廠庫結清貨款等費用后,廠庫可以通過電子倉單系統提交標準倉單注冊申請。
申請注冊標準倉單的廠庫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認可的銀行履約擔保函或者其它擔保方式。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經會員確認,且廠庫已經向交易所提供相關擔保后,交易所對標準倉單進行注冊。
第十九條 當商品市值發生較大波動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要求廠庫調整銀行履約擔保函或者其它擔保方式所擔保的數額。
第二十條 單一廠庫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是指當前已注冊且尚未注銷的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
廠庫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的確定和調整,需經交易所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二十一條 標準倉單流通是指標準倉單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約的實物交割、標準倉單交易及標準倉單在交易所外轉讓,雞蛋標準倉單不允許交易和轉讓。
第二十二條 標準倉單進行實物交割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標準倉單交易的組織和實施辦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四條 標準倉單轉讓應當通過會員提交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辦理過戶手續,同時結清有關費用。未辦理過戶手續而轉讓的標準倉單,發生的一切后果由標準倉單持有人自負。
第五章 標準倉單的注銷
第一節 倉庫標準倉單
第二十五條 倉庫標準倉單注銷是指倉庫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辦理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二十六條 標準倉單持有人注銷標準倉單,應當通過會員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到交易所申請注銷標準倉單的,交易所注銷相應的標準倉單,結清有關費用,并開具《提貨通知單》。
會員通過電子倉單系統申請注銷標準倉單的,交易所注銷相應的標準倉單,結清有關費用,通過電子倉單系統向會員發送提貨密碼,并向會員和指定交割倉庫發送提貨通知。
第二十八條 貨主提貨時,應當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供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同時與指定交割倉庫結清自標準倉單注銷日次日至提貨日的有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期間內提貨,逾期未提貨的,標準倉單相應的期貨商品轉為現貨,指定交割倉庫不保證全部商品質量符合期貨標準。
標準倉單相應的期貨商品轉為現貨后,如需再次生成標準倉單,應當按照期貨合約標準重新檢驗,并按照第三章第一節有關規定辦理。雞蛋標準倉單相應的期貨商品轉為現貨后,不允許再次生成標準倉單。
第三十條 標準倉單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注銷,各品種標準倉單注銷期限見《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
第二節 廠庫標準倉單
第三十一條 廠庫標準倉單注銷是指廠庫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辦理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三十二條 標準倉單持有人注銷標準倉單,應當通過會員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會員到交易所申請注銷標準倉單的,交易所注銷相應的標準倉單,結清有關費用,并開具《提貨通知單》。
會員通過電子倉單系統申請注銷標準倉單的,交易所注銷相應的標準倉單,結清有關費用,通過電子倉單系統向會員發送提貨密碼,并向會員和廠庫發送提貨通知。
第三十四條 貨主提貨時,應當向廠庫提供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同時與廠庫結清自標準倉單注銷日次日起的有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商品重量與數量以廠庫核對為準。
第三十六條 廠庫應當保證期貨商品的質量符合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標準。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應當確定并公布廠庫的日發貨速度。廠庫的日發貨速度是指廠庫每天在24時之前安排期貨商品發貨的最低數量。
交易所可以調整廠庫的日發貨速度,并應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多個貨主同時提貨,且提貨總量超出廠庫日發貨速度的,廠庫應當根據各個貨主的提貨數量按比例安排發貨。
第三十九條 廠庫應當如實記錄向各貨主發出的期貨商品數量,以備交易所核查。
第四十條 廠庫和貨主應當妥善保管商品發貨和提貨的單據,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廠庫以不高于日發貨速度向貨主發貨時,貨主因運輸能力等原因無法按時提貨,貨主按照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向廠庫支付滯納金。
膠合板以外品種的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膠合板滯納金金額=0.1元/張?天×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第四十二條 對于雞蛋、膠合板以外的品種,貨主應當在《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規定的提貨期限內到廠庫提貨。在提貨期限屆滿之日后(不含當日)且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19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廠庫仍應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直至發完全部期貨商品。
對于雞蛋品種,貨主應當在《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規定的提貨期限內到廠庫提貨。在提貨期限屆滿之日后(不含當日)且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19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廠庫仍應按照期貨標準承擔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但不再按期貨標準承擔有關商品質量的責任。
對于膠合板品種,貨主應當在《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規定的提貨期限內到廠庫提貨。在提貨期限屆滿之日后(不含當日)且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22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廠庫仍應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直至發完全部期貨商品。
膠合板以外品種的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膠合板滯納金金額=0.1元/張?天×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第四十三條 對于雞蛋、膠合板以外的品種,貨主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19個自然日后(不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同時廠庫將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的3個月內按照現貨貿易慣例發貨,不再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
對于雞蛋品種,貨主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19個自然日后(不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同時廠庫將不再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
對于膠合板品種,貨主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22個自然日后(不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同時廠庫將不再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
膠合板以外品種的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全部的商品數量×19天
膠合板滯納金金額=0.1元/張?天×全部的商品數量×22天
第四十四條 廠庫未按規定的日發貨速度發貨,但按時完成了所有商品的發貨,廠庫應當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按日出庫速度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5%
第四十五條 廠庫未按時完成所有商品的發貨,在按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賠償的基礎上,同時還應當向貨主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交易所向貨主提供其它廠庫或其它地點的相同質量和數量的現貨商品,并承擔調整交貨地點和延期發貨產生的全部費用。
(二)交易所無法提供上述商品時,向貨主返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
返還貨款和賠償金的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第四十六條 當廠庫發生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廠庫向貨主支付賠償金。廠庫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驟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一)動用廠庫交具的銀行保函和其他保證方式支付;
(二)動用風險準備金支付;
(三)動用交易所自有資產支付;
(四)通過包括法律程序在內的其他手段向廠庫追索。
第四十七條 因天氣原因導致無法裝卸時,廠庫和貨主不需支付滯納金或者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 廠庫和貨主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另行確定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不需按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廠庫和貨主應當進行書面確認并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第四十九條 廠庫未按交易所的規定進行檢驗、檢重或者檢測數量、發貨時,交易所將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標準倉單注銷過程中出現的其它問題,由交易所參照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標準倉單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注銷,各品種標準倉單注銷期限見《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
第六章 爭議與處理
第五十二條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申請注冊標準倉單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定的,由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承擔責任。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申請注冊標準倉單時不符合期貨交割質量標準的,由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承擔責任。
第五十三條 商品入庫、出庫,貨主應當到庫監收監發。貨主不到庫監收監發的,則視為貨主對指定交割倉庫所收所發的實物重量、質量沒有異議。
廠庫交割時,貨主對出庫商品質量有異議的,首先與廠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對于棕櫚油、焦煤、鐵礦石品種,貨主應當在發貨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質量異議;對于豆粕、豆油、焦炭、膠合板、玉米淀粉品種,貨主應當在發貨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質量異議。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貨主認可出庫商品質量;對于雞蛋品種,貨主對雞蛋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發貨日當天提出,并向交易所書面說明需要復檢的質量指標,交易所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進行復檢。
第五十四條 當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就豆粕、豆油、棕櫚油、焦炭、焦煤、鐵礦石、雞蛋、玉米淀粉的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由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當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就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纖維板、膠合板、聚丙烯的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可以在接到商品檢驗報告或者標準倉單注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由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則視為對所交割商品質量無異議。
當貨主就免檢入庫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的質量存在異議時,可以在標準倉單注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提出爭議檢驗申請。由交易所指定爭議檢驗機構,爭議檢驗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則視為對所交割商品質量無異議。
第五十五條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玉米、豆粕、豆油、棕櫚油、焦炭、焦煤、鐵礦石、雞蛋、玉米淀粉復檢費用由提出爭議者先行墊付。復檢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的檢驗結果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提出爭議者負擔;復檢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的檢驗結果不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指定交割倉庫負擔。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纖維板、膠合板、聚丙烯入庫時的復檢費用由提出爭議者負擔。出庫時的復檢費用由提貨方先行墊付,復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相符的,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提貨方負擔;不相符的,該費用和損失由指定交割倉庫負擔;聚氯乙烯復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雖相符,但非賣方承諾交割品牌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在200元/噸范圍內向買方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并有權向賣方或其他責任人追償,生產廠家應當予以配合。
免檢入庫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爭議檢驗費用由提貨方先行墊付,爭議檢驗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相符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提貨方負擔;不相符的,該費用由生產廠家承擔。免檢入庫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爭議檢驗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不相符,或雖相符但非賣方承諾交割品牌的,除買方和生產廠家另有約定的以外,生產廠家應當在收到或應當收到爭議檢驗結果之日起15個自然日內在原交割地點為提貨方換貨,逾期未完成換貨的,按照每日2元/噸的標準向提貨方支付賠償金,生產廠家在收到或應當收到爭議檢驗結果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未完成換貨的,應當向買方賠償所有損失。生產廠家向買方先行承擔上述責任后,有權向賣方或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六條 買方或者賣方與指定交割倉庫之間產生交割糾紛,首先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發生交割糾紛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請交易所調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調解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交易所不受理已經出庫的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的爭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注:膠合板廠庫交割制度自BB1508合約開始施行)